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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延边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统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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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8 15: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好消息!延边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统一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州城乡居民不再受户籍身份的限制,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落实统一的保障待遇政策标准和经办管理服务, 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城(乡)同待遇,共同享有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保障。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我州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享有多发病、常见病(含高血压、糖尿病)普通门诊用药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门诊用药费用最高限额为7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 50%。其中,村卫生室不设起付线,年度用药费用最高限额为1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起付标准可以累加计算。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我州原城镇居民个人账户基金不再划入,并于今年底取消。按照待遇有机衔接的原则,自2020年1月1日起,享有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慢病保障待遇

      执行全省统一的18种门诊慢性疾病病种和年度合规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为60% 。每增加一个病种,年度医疗费额度增加20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和门诊慢病保障的医疗费用总和不超过6500元,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可以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指定的医疗机构享有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患有特殊疾病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支付,一个参保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具体病种如下表:


重大疾病待遇

      42种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待遇标准按照省规定执行。具体病种如下表:


特药待遇(门诊及住院)

      原有42种特药(对国家谈判未续约的特药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其中37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先承担35%,之后按照住院比例报销,其余5种由个人先承担10%,之后按照住院比例报销。2020年按国家和省规定新增32种特药,其中28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先承担35%,之后按照住院比例报销,其余4种由个人先承担10%,之后按照住院比例报销。

住院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医院级别和报销额度进行区段报销。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住院、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药等医疗费用)为20万元。


新生儿落地险

      新生儿出生时需办理参保登记。在出生后1个月内缴费时,按照出生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不设待遇等待期,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在10月至12月参保的新生儿需要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及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学生意外伤害险

      参保中小学学生(含幼儿园在册儿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不分医院等级)。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可实报5000元。

大病保险政策

      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5元。城乡居民个人不单独缴费。起付标准为 10000 元。年度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1 万以内 (含 1 万元)报销60% ; 1-20 万执行分段报销比例; 20 万元以上报销 80% 。年度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封顶线)为 30 万元。

异地就医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县域就医执行长期异地和转诊转院规定。其中,长期异地需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转诊转院到参保地指定医疗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转自延边医保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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