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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交警部门将统一开展夜查酒驾行动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交通运输秩序、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上升,特别是随着餐饮服务等场所陆续营业,群众休闲消费活动增加,酒驾醉驾违法抬头、肇事肇祸多发。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全省交警部门在3月20日至22日、3月27日至29日、4月3日至6日集中开展周末夜查统一行动,严查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遏制酒驾醉驾多发势头,稳定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全省交警部门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严厉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组织分析研判近年来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特点,结合当前交通安全形势,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道路、时段。加强路面管控,加强显性用警,最大限度将警力、警车摆上路面,依托交警执法站和临时检查点,织严织密管控网络,切实形成区域震慑;优化勤务部署,组织执法小分队、机动队,将警力向郊区、乡镇延伸,加大对中午12时至次日5时重点时段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全省交警部门将借助本次夜查统一行动,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进一步做好警示曝光和预警提示,通过邀请媒体记者随警作战、组织现场执法直播等方式,营造严管高压态势,曝光典型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和交通事故案例,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同时组织发动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和饭店、宾馆、酒吧、娱乐等涉酒场所及停车场管理人员,共同开展酒驾醉驾共治劝阻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抵制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热潮。
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温馨提示交通参与者,酒驾害人害己,切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酒驾五大危害
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则属于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喝1瓶或2瓶啤酒、或一两左右的12度红酒、半两50度左右的白酒,就能达到酒驾标准。
喝酒后驾车与正常情况下驾车会有很大区别,通常有五大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和脚的触觉能力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转自吉林省交警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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