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认工伤,职工该怎么办?
企业不认工伤,职工该怎么办?
职工因公负伤,企业不认可工伤较为常见,情形包括不认可、不同意以及以种种借口拒绝为受伤职工申报工伤。在工伤未认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极易因伤致困,耽误就医治疗和康复,并无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即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单方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需要明确的是:
①是否属于、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权不在用人单位,而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②申请认定工伤的主体并非只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作为申报主体。
受伤职工单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一、申请时效
一般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大部分省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超过1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七条等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①不可抗力;
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③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⑤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认定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难度较大,职工举证不利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申请地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4等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大部分省市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优先向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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